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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用工制度双重标准,生活福利有失公允
来 信 人: 王建华 来信日期: 2020-06-12 信件编号: 202006121051503146
信件内容: 本人原系林业系统职工,回聘牙梳山保护区做护林员工作,曾经下岗10年。于2020年元月1日不续聘了,本人对此提出异议,做如下申诉: 1:农民工有山有田做专职可达60周岁,我才56周岁就让干了,双重标准。 2:在用工社保待遇上没按法律法规,因人而异,看人下菜单,独我不给办职工医保,有关系的办了,没有关系的拍了县长办公桌的补办了。 3我系第二代森林工人,上一代无寸瓦寸地,住的公房也被银行收缴,很多半路出家的,原来就有房,还要安置,我都第二代人了条件还不够,没有一点体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的原则,单位也没有给我缴纳那怕一分一厘的住房公积金。 4:我于去年自己解决住房问题,房贷月供1080元,因住林区自己解决交通工具,同样是去买了交通工具,月供1539元,我现有可能面临断供,生活也很困难。 第一时间也同保护区的主管部门林业局交涉,至今无果,保护区上一任领导侵犯公民权利之事我于2017年5月15日已经反映到贵局,县领导也知道,希望贵局按照两会精神民生优先的原则,此次一并解决为上。 此致 礼 2020年6月12日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处理单位:信访局
处理时间:2020-06-15
处理状态: 已转交到林业局 部门处理, 于 2020-06-22 之前处理完
答复内容: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处理单位:林业局
处理时间:2020-06-22
处理状态: 处理完
答复内容: 王建华,您好。收到您反映关于“用工制度双重标准,生活福利有失公允”的信访问题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人员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现将核实情况答复如下: 1、关于“农民工有山有田做专职可达60周岁,我才56周岁就不让干了,双重标准”问题。 经核实,您于2008年-2019年12月被聘为宁化县牙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护林员。根据《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森林资源管护联防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宁政文﹝2017﹞160号)第三条第3点“严格选聘要求”规定:“护林员原则上由片区村负责推荐,护林员和监管员聘用条件具体为:必须热爱林业事业,年龄在 25 岁至 55 岁之间,男性”。您于1963年8月出生,现已超过55周岁,故从2020年1月起,宁化县牙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未再聘您为护林员。 2、关于“在用工社保待遇上没按法律法规,因人而异,看人下菜单,独我不给办职工医保”问题。 根据宁政文﹝2017﹞160号文件第四条第1点“工资组成”规定:“护林员工资设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护林员月基础工资含基本工资800-1200元/人和管护岗位工资100-400元,各乡镇根据个人管护面积及难易度确定管护岗位工资”;第2点“补贴待遇”规定:“每月补贴护林员电话费、摩托车汽油费和修理费100-200元/人,每名护林员享受100-300元标准的人身意外保险一份,由乡镇政府在聘用期间统一投保”。 经核实,在您被聘为护林员期间,2017年您的月工资为1580元、2018年为1580元、2019年为1810元,牙梳山保护区也为您缴纳了工伤险及人身意外保险。以上工资和待遇符合宁政文﹝2017﹞160号文件规定。 3、关于“我系第二代森林工人,单位也没有给我缴纳哪怕一分一厘的住房公积金”问题。 经核实,您是原林业局人造板厂下岗职工,在您下岗之前,宁化县县属各企业均未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另,宁政文﹝2017﹞160号文件中护林员“工资组成”和“补贴待遇”未规定住房公积金待遇条款。 4、关于“我于去年自己解决住房问题,房贷月供1080元,因住林区自己解决交通工具,同样是去买了交通工具,月供1539元,我现有可能面临断供,生活也很困难”问题。 经核实,您于2018年8月办理退休手续,现由宁化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每月发给您退休金2417.87元,以上工资已达2020年宁化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420元。 5、关于“保护区上一任领导侵犯公民权利之事”问题。 经核实,无此类问题。 谢谢您对宁化县林业局的关注和支持。 宁化县林业局 202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