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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名门世家小区问题反应
来 信 人: 张女士 来信日期: 2019-10-21 信件编号: 201910210727434617
信件内容: 1、小区绿化交房一年来存活率极低,而且并没有卖房时候宣传的绿化! 2、小区地面地板砖凹凸不平,而且全部凸起,黑色地板砖不防滑,已经造成多起业主摩托车摔倒!还好并没有造成严重安全事故! 3、小区地面下雨天还是积水严重!改善后效果不佳! 4、每栋楼门禁不会自动关闭,不是智能系统,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作用! 5、小区停车困难,很多业主在反应停车困难,而且地下室停车场不对外开放!严重影响业主们出行! 6、小区内电梯正常使用三天两头出问题,严重影响业主出行,小区电工也每天随时都在搞电梯,也耽误小区别的维修事项! 7、购房时宣传设施记绿化和实际建设布局很多地方不一致,请相关部门实地考察核对,也希望能整改回去! 8.市政进水网管太小,导致水压上不去,需要更换大管 9.小区避雷设备不完善,稍微雷电就导致停电,这样会损坏小区的设备 以上问题是全名门业主共同反应问题,望相关领导实地考察,并希望督促短期内开发商能够改善给业主们一个满意的生活居住环境,避免业主们困扰!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处理单位:住建局
处理时间:2019-10-24
处理状态: 处理完
答复内容: 您好!10月21日、23日我局先后两次组织各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查看,针对业主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关于积水的问题。经个别业主代表反映,5#与8#楼间下雨时还存在积水现象。前期我局已督促开发商对小区积水的情况整改了多次,现场无法看出是否存在积水,我局已交代物业公司(并提供了我局工作人员的电话)如下雨时还存在积水现象,及时与我局及开发商工程部联系,我局将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业主也可直接拨打我局投诉电话反映,投诉电话:6822883。 2、关于地板砖松动的问题。5#楼与7#楼间地板砖松动处开发商已安排人员整改修复。今年8月份开发商已将小区外广场位置及小区内排查出有损坏的地板砖进行了整改修复过。如确实还存在破损的地板砖请及时与物业公司联系,如在保修期内,由物业公司上报开发企业进行维修。 3、关于路面下沉的问题。经现场勘查,没有发现有路面下沉的现象。 4、关于小区摩托车停放的问题。经现场查看,该小区每幢楼均设有架空层,每幢楼周边均划有摩托车停车位,我局已督促物业公司加强日常巡查,耐心劝导业主有序停放摩托车。 5、关于电动车充电桩的问题。该小区原规划设计条件及单体方案未要求设置电动车充电桩,开发商为方便业主使用及后期管理等考虑,在小区北面空地增设了一排电动车充电桩,物业公司在1#楼和5#楼架空层安装了20多个充电头可供小区业主使用。如后期需增设电动车充电桩,我局建议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协商物业公司解决。 6、关于每幢楼安全门门禁的问题。该小区门禁没有质量问题,玻璃门开至90度后会自动固定,开至小于90度玻璃门会自动关闭,符合要求。 7、关于电梯故障的问题。我局已督促物业公司对有故障电梯及时联系电梯维保公司进行检测,确保电梯安全使用。建议物业公司加强巡查,加大宣传电梯正确安全使用方法,尽量避免业主装修时砂、碎石、水等掉入电梯井引起电梯故障。 8、关于小区绿化的问题。23日,开发商已安排了施工队进场对枯死树木进行补植更换。 9、关于监控设施增设的问题。开发商已按规划设计方案设置了小区的监控设施,如后期业主需增设监控设施,建议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动用公维金进行增设。 10、关于居民用水水压不足的问题。由于我县近几年城区人口的不断增加,居民用水量的增大,导致我县个别地势较高的小区水压上不去。据了解,县政府对此非常重视,目前正在组织第二水源地项目的实施,待我县第二水源地项目投入使用后,居民用水问题方可彻底解决。 11、小区雷电天气停电的问题。经了解,小区引起的停电是由于跳闸引起的。如确实存在供电设备的问题,建议物业公司及时向电力部门反映进行排查。 12、关于地下停车位的问题。 该小区地下室停车位分为人防区域停车位和非人防区域停车位。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①、非人防区域停车位(产权停车位) 开发商做为非人防区域地下停车位产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对非人防区域地下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 ②、人防区域停车位 人防区域停车位,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商享有经营权和收益权。根据《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54号)、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闽建[201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作为平战结合地下人防车位的投资开发建设人,可依法对平战结合地下人防车位办理房屋权属初始预登记,享有对平战结合地下人防车位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另根据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明建房[2016]123号),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三)人防停车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平战结合’地下停车位不得分割出让,建设单位可依法办理初始预登记,并按‘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享有经营权和收益权,可自营或依法转让、租赁。”。 综上,开发商作为平战结合地下人防车位的投资开发建设人,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享有对平战结合地下人防车位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可自营或依法转让、租赁。开发商可依法对该小区地下人防停车位进行出租,但战时应无条件统一安排使用。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